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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州市人民政府于修改《州兰关兰市政府投目管理法》的定资项评审办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正:一、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二、第六条修改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三、第十条第七项修改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四、第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等相关资料;五、删除第十七条。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开工建设。七、删除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未经评审而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或批复工程竣工决算的;八、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2009年4月21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9〕第1号公布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第2号《关于修改〈兰州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8月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项目投资,保证公共资金规范、高效、安全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和后评价,以及市政府决定进行评审的其他事项,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预算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贷款或援助资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合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审或评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价,以及对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的行为。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先评审、后决策的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第五条市政府项目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负责和组织实施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向市政府负责。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招投标等部门应当依据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招标以及监督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及时提供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二)对评审机构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施工发承包合同正式签订前,及时提交评审;(四)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提出意见并予回执;(五)对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以及提出的评审建议,应当予以采纳和落实。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评审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九条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信息反馈机制,实行评审公示制度、定期回访制度和联合稽察制度。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合理性、完整性;(三)调整概算的必要性;(四)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必要性、合理性;(五)工程预算控制价(含招标标底)的合理性、准确性;(六)项目合同的有效性、完整性;(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社会稳定风险的可控性;(八)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效益、效果、作用及影响;(九)需要评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评审机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内容,制订评审工作方案,按照政府项目评审依据及程序实施评估和审查工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评审依据包括:(一)国家和地方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计价依据及工程技术规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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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docx

    全人民代表大常委国会务员会于治、造和非法出售关惩虚开伪增用票犯罪的定值税专发决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以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二、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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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docx

    交通部于修改运输关《机修管理定》的定动车维规决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二、在第五条新增一款,作为第五款: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优先选用具备机动车检测维修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并加强技术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三、将第八条修改为:获得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者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等汽车专项维修工作。具体有关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有关维修经营申请者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二)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三)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七、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质、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等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许可条件、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八、将第三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九、删除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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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docx

    家局于国税务总关修改部分部章的定税务门规决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二、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税务局(公章)。三、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四、将《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删去第十五条;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关于账簿设置、使用和保管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二十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九条。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并公布)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省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局。六、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公布)第七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将附件表2: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月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将附件表4: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汇总表填表说明中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填报修改为1.本表为年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汇总填报。七、将《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公布)第五十四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八、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九、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四十二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十、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修改并公布)第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局);将第五条修改为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各区分散受理、全市集中处理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删去第六条;将第七条第一款中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修改为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六条第一款;删去第八条;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并改为第十条;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采取实地调查、上门验证等方法,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管理,并改为第三十五条;将第四十八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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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处置性决定.doc

    处置性决定1.概述处置性决定就是处理、布置并告知具体内容的决定。它属于决定的一种,因其内容多为表彰先进、安排人事、设置机构等处理问题的措施,所以将它从决定中单列出来加以介绍。2.写作要点处置性决定仅由两部分构成:(1)标题及时间标示处置性决定的标题,应写明发文机关、事由及文种类别,发文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某次会议作出的决定,如属后者,也应明确写出。标题下的时间标示,可能是成文的时间,也可能是会议通过的日期,都要认真标明。(2)正文处置性决定的正文通常并不限长,开头用简短语句说明原因或根据,下面再写决定事项,表彰先进或处理问题的决定,一般还要加上一些号召语。稍长一点的决定,正文多采用这种三层式的结构。机构、人事安排的决定用语要简练,表彰内容的决定要写清单位、人员名称、先进事迹、表彰形式,应避免空洞笼统,但也无需写清具体的理由。处置性决定,如无特殊必要,多不写受文单位,不落款,发文单位见于标题之中,时间见于标题下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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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修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决定.docx

    于修改《吸毒成定法》的定关瘾认办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对《吸毒成瘾认定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科学认定吸毒成瘾人员,依法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戒毒措施和提供戒毒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制定本办法。二、将第二条中的同时修改为常。三、将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四、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经血液、尿液和唾液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分;五、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曾经进行自愿戒毒、人体毛发样品检测出毒品成分等情形。六、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戒断症状的具体情形,参照卫生部制定的《阿片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和《苯丙胺类药物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氯胺酮依赖诊断治疗指导原则》确定。七、将第八条第二项中的多次修改为至少三次,两类以上修改为累计涉及两类以上。八、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有证据证明其使用毒品后伴有聚众淫乱、自伤自残或者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妨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九、在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两类及以上毒品是指阿片类(包括鸦片、吗啡、海洛因、杜冷丁等),苯丙胺类(包括各类苯丙胺衍生物),大麻类,可卡因类,以及氯胺酮等其他类毒品。《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公 安 部 部 长郭声琨卫生计生委主任李 斌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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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docx

    州市人民政府于修改《州市苏关苏统计管理法》等办4件章和止《州市规废苏国有土地使用出和行法》权让转让暂办等9件章的定规决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实现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具体如下:一、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六条。(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项。二、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业项目。(二)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新办餐饮业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四)删去第十二条第七项。(五)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六)删去第十五条。(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现有无油烟排放或者无噪声污染的餐饮业项目变更为有油烟排放废气排放、噪声污染的,或者经营场所内排烟、排气、降噪、油烟净化以及灶台等设施或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本办法关于新办餐饮业项目的规定。(八)删去第二十条。(九)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确定有关部门,予以查处。三、对《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负责阳澄湖大闸蟹专用标识的鉴别;(二)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取得地理标志使用权的阳澄湖大闸蟹生产者应当在销售前,对阳澄湖大闸蟹加施专用标识。(三)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阳澄湖大闸蟹交易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在发放专用标识前,应当验明生产者养殖凭证和管理信息凭证,并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交易监管场所应当保证专用标识的发放与管理信息数据的一致性。(四)将第二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五)将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交易监管场所在发放专用标识前未验明生产者养殖凭证和管理信息凭证或者未及时上传管理信息数据的;四、对《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定点市场以外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暂停交易期间,在暂停交易范围内从事活禽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固定门店经营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责令改正,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无固定门店流动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依法查处。五、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六、废止《苏州市除四害管理办法》七、废止《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八、废止《苏州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九、废止《苏州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十、废止《苏州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十一、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十二、废止《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十三、废止《苏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此外,对以上修改的4件规章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8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2004年7月22日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004年7月2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2018年5月30日根据《关于修改<苏州市统计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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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省委关于表彰××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docx

    中共××省委于表彰关××省依法治省工作先位和先人的定进单进个决2017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深化依法治国在广东的实践,扎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鼓舞的阶段性成果,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典型。为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省委决定,授予广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等40个单位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庄泽旋等79名个人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全面实现法治广东建设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当前,全省上下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全面推进1+1+9工作部署,以新担当新作为奋力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依法治省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落实法治建设各项任务,以闻鸡起舞、日夜兼程、风雨无阻的奋斗姿态,加快把广东建设成为全国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努力推动我省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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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docx

    海南省人民政府于修改关《海南省城人基本老保例镇从业员养险条施》的定实细则决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已在其他省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提供相关参保证明的人员除外。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过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分本省、外省户籍,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将第三条中的中方从业人员修改为内地户籍从业人员、我省修改为本省。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及缴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的规定核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超过300%的,按照300%核定;确需提高的,由用人单位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四、删去第六条。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驻海口地区的下列用人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海口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在省级以上民政等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3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单位。将第二项、第三项合并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前项用人单位驻市、县、自治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用人单位在所在市、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核定缴费数额后,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并将该项中的在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修改为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参保人员在本省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当予以清理,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多领取的部分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予以抵减,抵减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抵减的,责令其限期退还。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统一账户,分账管理。八、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将该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所在市县(含洋浦,下同)修改为所在市、县、自治县。九、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以及农垦单位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三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第四款修改为: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之外的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用人单位违反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用人单位确因经济困难的,征得从业人员同意后,双方可以约定分次分批补偿的具体办法。补偿数额根据达到退休年龄时应当享受的月基本养老金标准与实际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差额一次性计算至75周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协助其计算补偿数额。用人单位拒不承担责任的,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参加本省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离开本省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仍然无法转移的,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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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例.doc

    范例中共××市委关于命名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年×月×日)在全面改革和两个文明建设中,我市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为振兴××市做出了积极贡献。市委决定对成绩卓著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予以命名表彰,授予×××厂党委等50个基层党组织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授予×××等70名同志优秀共产党员称号。这些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是全市2万多个基层党组织和34万党员的杰出代表,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事迹,集中反映了新时期工人阶级先锋队的觉悟、智慧和精神风貌,闪耀着共产主义理想的光辉,为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树立了榜样。市委号召,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都要认真学习他们的模范事迹和先进经验,学习他们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学习他们奋力拼搏,改革创新,争创第一流工作的强烈责任感;学习他们把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化为行动的实干精神;学习他们为了国家兴旺发达、人民幸福而奉献的高尚情操。要以他们为榜样,更加深入广泛地开展创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争当优秀共产党员的活动,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全市人民认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搞好各项改革,为两个文明建设和实现××市振兴做出更大贡献。附:命名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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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docx

    家量督疫局于修改《国质监检验检总关进口机品督管理法》的定旧电产检验监办决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明确取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指定,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1号)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第十条 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检验报告。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检验依据准确、检验情况明晰、检验结果真实;(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三)检验报告应当包含检验依据、检验对象、现场检验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四)检验证书不应含有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五)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六)检验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工程机械的检验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二)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还应当提交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及随附的检验报告。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第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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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救捞系统开展向潘伟同志学习的决定.docx

    于在救系关捞统展向潘同志的定开伟学习决潘伟,中共党员,1961年出生,辽宁沈阳人,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队长,救助机长。1979年到2003年在沈阳军区空军服役,20 0 3年转业至交通部救助打捞局,2 005年调至交通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先后任副队长、队长。曾荣获海上特别勇敢奖、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交通运输系统先进工作者、救捞功臣等荣誉称号。潘伟同志自2005年以来,在极其危急困难的条件下先后驾机385架次,成功救助遇险群众37 5人,安全救助飞行1100小时,以实际行萄诠释了把生的希望送给别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的救捞精神,他是觉和政府在海上播撒嘴政工程的忠实践行者。他的先进事迹,体现了共产党员忠诚使命、以人为本、服务人民的崇高理念;体现了救捞人敢于创新、刻苦钻研、追求卓越的主流价值取向体现了救捞人献身事业、不畏艰险、勇往直前的拼搏精神在系统内广泛学习和宣传潘伟同志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潘伟精神,对于引导和激励救捞干部职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琛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努力提高三个服务能力,实现部党组三精两关键的要求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对于鼓舞救捞干部职工士气,凝聚力量,为十二五期间救捞事业发展开好局打好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经都局党委研究决定在救捞系统开展向潘伟同志学习活动。向潘伟同志学习,就要掌习他牢记宗旨、坚定信念,对党和人民无限忠诫的崇高品质。他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了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部队转业时,他放弃商业公司的高薪聘请,投身救捞事业。放弃全家团聚北京的大城市生活,主动要求到一线承担危险的救助任务。作为救助飞行员,他忠实地履行着共产党员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要求亩己,吃苦耐劳,兢兢业业,平均每年值班待命30 0多天,克服酷暑严寒和直升机巨大噪音,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救助和国家重点工程及国家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保障任务。作为飞行救助专家和飞行队队长他心系事业,积极参与北部海域飞行救助基地的选址和建设工作,努力探索飞行救援的新模式,新机制,建立了3个飞行救助基地和24个临时起降点,初步形成了渤海湾地区陆岛空中救援网络,提高了直升机救助教能,扩大了直升机救助范围,拓展了直升机救助功能。目前,这一模式已在东部和南部海区推广,并取得了重大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向潘伟同志学习,就要学习他苦练技术、勇于创新,耐救助事业充瞒热爱的优秀品格。他废寝忘食、孜孜不倦努力自学专业英语、民航法规和业务知识,以最快的速度通过了相关的业务理论考核,并取得了优异成绩,在飞行训练上,他全心投入,虚心请教,刻苦训练救助实操技术先后取得了美国西科斯墓S-7 6机型教员机长资格证书和欧洲直升机公司EC225机型机长资格证书,为完成飞行救助任务打下了坚实的技术基础。他主动作为,敢于创新,积极探索夜间海上援救、直升机城市救援、山地救援和高速公路救援等新课题、新技术,并付诸救助实践,先后成功完成了威海嵯山救助和淄博电厂救助等山地救援和城市救援任务。2007年7月,首次成功机降印度货轮,救起重伤外籍船员、2008年,在烟台市组织的客滚船海上应急救援演习中成功机降烟台山医院急救中心楼顶平台,受到现场观摩演习的日本和韩国救助专家的高度评价。向潘伟同志学习,就要学习他不畏艰险、拼搏奉献,对使命职责执着坚守的敬业精种。他始终把遇险群众的生命放在第一位,对通险群众充满着大爱情怀,对每一次救助,他都尽最大的努力,从不轻易让任何一位遇险者丢掉生还的机会。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只要符合起飞标准,他都勇往直前,从不退缩。2006年,他驾机在海上奋战7个小时,夺回新宝1号货轮1 4名通险船员的生命;2007年,他克服重重困难,亲自驾机成功解救了磷困在18 0米烟囱顶部的施工人员;2叭0年,他率杌组在辽宁丹东灾区苦战三天,历尽艰险,出动直升、凯2 0余架次,成功救助包括一名待产孕妇在内的39名被洪水围困的群众……亩2005年以来,潘伟同志成功救助遇险群众375入,挽救了375个家庭,许多人被救后长跪不起,感谢党和政府的恩情。向潘伟同志学习,就要学习他情系职工、培育新人,对团队同事充瞒真心的高尚情操。他作为飞行队队长,情系职工,关心体贴同事部下,努力帮助解决同事部下遇到的个人和家庭困难,凝聚人心,稳定队伍;他狠抓飞行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打造了一支团结协作,敢打敢拼的战斗队伍。他甘于奉献、培育新人,克服北部海区飞行员数量少、救助任务繁重等困难,主动承担新飞行员的培训任务利用休息时间备课,先后培养5名救助机长和4名副驾驶。仅201 0年培训4名副驾驶就节省培训经费500余万元。当前,创先争优活动正在深入开展,系统各单位要结合增IJ先争优活动,把开展向潘伟同志的学习活动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提高三个服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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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docx

    土源部于修改国资关和止部分章的定废规决为了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源部对国务院决定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土资源部决定:一、对一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第三条修改为: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十二条修改为: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六条修改为:检验工作由海区主管部门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有关评价规范开展。二、废止三部规章废止《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5号)。废止《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废止《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令第4号)。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国家海洋局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海洋倾废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和其他一切管辖海域倾倒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活动。本办法还适用于《条例》第三条二、三、四款所规定的行为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载运工具的行为。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海区主管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为防止或减轻海洋倾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及其他物质应视其毒性进行必要的预处理。第五条 废弃物依据其性质可分为一、二、三类废弃物。一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一的物质,该类废弃物禁止向海洋倾倒。除非在陆地处置会严重危及人类健康,而海洋倾倒是防止威胁的唯一办法时可以例外。二类废弃物是指列入《条例》附件二的物质和附件一第一、三款属痕量沾污或能够迅速无害化的物质。三类废弃物是指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低毒、无害的物质和附件二第一款,其含量小于显著量的物质。第六条 未列入《条例》附件一、附件二的物质,在不能肯定其海上倾倒是无害时,须事先进行评价,确定该物质类别。第七条 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而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倾倒区是因工程需要等特殊原因而划定的一次性专用倾倒区。第八条 一类、二类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组织选划。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组织选划。第九条 一、二、三类倾倒区经商有关部门后,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公布。试验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商海区有关单位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查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试验倾倒区经试验可行,商有关部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为正式倾倒区。临时倾倒区由海区主管部门(分局级)审查批准,报国家海洋局备案。使用期满,立即封闭。第十条 海洋倾废实行许可证制度。倾倒许可证应载明倾倒单位,有效期限和废弃物的数量、种类、倾倒方法等。倾倒许可证分为紧急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第十一条 凡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废弃物所有者及疏浚工程单位,应事先向主管部门提出倾倒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废弃物所有者或疏浚工程单位与实施倾倒作业单位有合同约定,依合同规定实施倾倒作业单位也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倾倒许可证。第十二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应填报倾倒废弃物申请书。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两个月内应予以答复。经审查批准的应签发倾倒许可证。紧急许可证由国家海洋局签发或者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特别许可证、普通许可证由海区主管部门签发。第十四条 紧急许可证为一次性使用许可证。特别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普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许可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倾倒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到发证主管部门办理换证手续。倾倒许可证不得转让;倾倒许可证使用期满后十五日内交回发证机关。第十五条 申请倾倒许可证和更换倾倒许可证应缴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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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1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修改的规章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和直属直供垦区承担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和审批,批复文件抄报农业部备案。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项目,由农业部评估和审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审批权限修改为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第三十九条中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定期报送项目信息。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修订)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结束后拟申请安全证书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第三项,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经提交的除外。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删去第二十七条。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修改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第二款修改为: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4.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删去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删去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的临时,第十一条第三款中的和/或田间示范试验,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和田间示范试验并支付试验费。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生产者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单位开展;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应当对所出具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植物生长调节剂。6.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将第一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删去第三十三条。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  将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自育品种修改为具有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品种。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修改为副证注明作物种类。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七条。9.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10.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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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区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docx

    ××人民政府于区关2018年度自治科技的定区学术奖励决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植物钙离子信号转导和转运分子机制研究等4项成果自治区自然科学一等奖;授予过渡金属催化的二茂铁联烯化合物的偶联反应研究等7项成果自治区自然科学二等奖;授予利用δ—catenin、Dynamin—2、Erbin和LAP—1四个相关蛋白联合预测食道癌患者预后的应用研究等6项成果自治区自然科学三等奖;授予燕麦加工链提质增效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等11项成果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授予年产10万吨超细煅烧高岭土示范生产线等33项成果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授予(1R、2S)—1—苯基—2—(1—吡咯烷基)—1—丙醇的合成技术研究等50项成果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推动全区科技进步事业发展再建新功。全区科技工作者要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弘扬创新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在支撑发展、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勇于担当、敢于超越,为建设创新型内蒙古、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2018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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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范例1.doc

    家土地管理局于强化土地法督工作国关执监若干的定问题决(1998年2月25日颁布实施)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并明确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加强执法监管部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要在总结一些地方进行土地执法监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土地执法监察制度,强化土地管理的执法监督工作。为贯彻十五大和《通知》的精神,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土地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特作如下决定: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土地监察工作在土地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土地监察工作的领导在新的历史阶段,土地监察工作担负着资源监察和资产监察的双重使命。土地监察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土地管理法律的实施,关系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目标的实现,关系到国有土地资本的安全营运。因此,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监察摆上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土地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土地监察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重大问题,定期分析土地执法的形势,提出强化土地监察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参照其他执法部门的经验,采取措施,解决好土地监察工作经费、工作条件和土地监察人员的办案津贴。要全力支持土地监察机构及其人员排除各种干扰,依法行政,特别要全力支持他们依法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上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监察工作作为考核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二、建立健全土地监察机构,充实土地监察队伍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都应设有专门的土地监察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土地监察执法队伍。土地监察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人员力量不足的,要予以补充,切实做到机构、队伍健全,人员精干、充足。各地可以借鉴河北省设立土地监察局的经验,在土地管理部门内设立相对独立、有权威和相应规格的土地监察机构。要注意理顺土地监察机构与土地监察执法队伍的关系。土地监察机构负有《土地监察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行使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职权。土地监察执法队伍隶属于土地监察机构,是土地监察机构的辅助组织和外勤力量,按照土地监察机构的部署,开展巡回检查,对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对土地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受土地监察机构委派,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违法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等。三、抓好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实行土地监察集中统一管理土地监察体制改革必须体现土地管理要强调高度集中统一和必须要有独立的土地监察系统,才能管得住的原则。当前,各地要按照如下原则进行土地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理顺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关系:各级土地监察机构一方面受本级土地管理部门的领导,另一方面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领导;下级土地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处分,应当征得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的同意;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要对下级土地监察机构的主要领导定期进行考核;下级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土地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或者反映情况。同时,各地还要抓好土地监察委直领导试点。四、建立土地管理部门内部相关职能机构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制约的机制地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都要建立本部门内土地监察机构与规划管理、建设用地管理、地籍管理等机构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机制,共同做好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并保证土地管理部门内各职能机构依法行政。要建立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和地价确认的会审制度,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参与会审,在会审中做好合法性审查的工作。用地审批后,建设用地管理机构要将情况书面告知土地监察机构。地籍管理机构在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中发现土地违法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土地监察机构查处。没有土地监察机构的书面意见,不得为违法占地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用地审批和权属登记手续。五、加大对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督办力度,抓好土地监察工作的制度建设为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举报或掌握的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可责成下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并限期报告结果;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受理立案后,必须向督办部门报工作进度、报处理结果;督办部门可视情况,以文电形式或派员督办。为使政府越权审批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土地和跨地区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等,以及有关地方土地管理部门长期拖延不办的土地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今后,国家土地管理局将以下达查处令的方式,责成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查处。有关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查处令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土地管理局反馈案件的基本情况及工作进度,3个月内报告查处结果。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定需要延期结案的,必须书面请示国家土地管理局同意,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无故拖延不办或者缓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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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docx

    院于院机改革涉及行政法国务关国务构规定的行政机整的定规关职责调问题决国发〔201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按照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一、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二、行政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批准、备案、复议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有关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三、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或者需要由国务院作出相关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司法部起草草案后依照法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四、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部门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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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署性决定.doc

    部署性定决1.概述部署性决定是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为部署所属全局工作,或采取某种重大举措而使用的一种公文,用它来对重大行动作出安排。部署性决定有时也由会议直接发出,或经某次会议讨论后发出。2.写作要点部署性决定由二部分构成:(1)标题和时间标示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事由的用语要高度概括和准确,防止标题过于冗长。标题下的时间标示是发文日期,也可以是某年某月某日某次会议通过的,会议名称要用全称。(2)正文部署性决定的正文,一般先要写清决定做出的原因、目的和意义,以使下级机关领会决定的意图,便于贯彻执行。接着写清决定的具体事项,可分条分类叙述和说明,说明做什么和怎样做,以及做得好应给予的奖励,不执行将受到的惩处。每项内容均应明确具体。部署性决定的中心部分是有关决定的具体事项部分。说明决定的目的和意义时,要有简单的分析论证,叙述具体事项要庄重,详细并切实可行,有关奖惩的用语要注意把握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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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docx

    商部于修改部分务关章和范性文件的定规规决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删去第六条。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三、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1年第8号)第九条。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四、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2年第4号)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删去第四条第五项。五、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35号)第四条第二项。六、删去《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第六条第二项中的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删去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删去第十三条第二项。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删去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该备案登记证明将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必备材料之一。七、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第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八、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第二条中的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删去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删去第七条中的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全部缴清。将第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删去第十七条第五项。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上述材料将作为投资性公司参加联合年检申报的必备材料之一。九、将《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修改为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将第二章修改为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将第六条中的申请设立拍卖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修改为申请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的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将第七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有至少一名拍卖师;。将第八条中的申请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删去第八条第四项中的拟任。删去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删去第十条。将第十一条中的拍卖企业申请设立分公司修改为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删去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将第十二条中的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修改为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申请报告;。删去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拟任。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中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级商务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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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给予xx警告处分的决定.docx

    于予关给xx警告分的定处决xxx,男,汉族,1962年7月30日出生,安徽省马鞍山市人,高中文化,2001年12月31日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参加工作, 1995年2月到2014年9月在宁波亚福仪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4月10月至今经营宁波北仑东正餐饮配送有限公司,现住北仑区新碶街道海天园4幢406室。 2014年6月25日10时30分,xxxx未经审批,擅自在北仑区新碶街道井冈山路21号前实施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行为,挖掘四株夹竹桃和两株红花继木球,破坏绿化带面积28平方米,造成绿化损失1600元,被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2014年9月3日,宁波市北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给予xxx罚款肆仟捌佰元的处罚。xxx身为中共党员,却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受到行政处罚,其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据此,根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201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经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给予xxx警告处分。本决定自2016年1月11日起生效。若对本处分决定不服,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诉。中共xxx工作委员会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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