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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GF—2016—2001.docx

    1GF—2016—2001《老机服合同》养构务(示范文本)中人民共和民政部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总制定2016 年 11 月2说明1.本合同文本示范文本,由中人民共和民政部、中人民共和家工商行政管理为华国华国国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法律法、定的范,合情整合同相容。总关规规围内结实际况调应内2.老机就合同重大事老年人及其家或其他付款人、保人、系人等到养构应当项对属证联尽提示。老年人及其家或其他付款人、保人、系人等合同,在本合义务属证联应当审慎签订签订同前,要仔合同款,特是其中具有性、充性、修改性的容,注意防范细阅读条别审阅选择补内潜在的。风险3.本合同文本□中容、空格部位容及其他需要除或添加的容,方选择内填写内删内双当事人商确定。□中容,以√方式定;于情未生或方事人不作定应当协选择内划选对实际况发双当约,在空格部位打 时应当×,以示除。删4.在本合同,事人根据老年人的民事行能力、付款人、保人、系人签订时当应为义务证联的不同情,用款增加或替用至通用款中。况将专条条5.老机、老年人及其家或其他付款人、保人、系人等可以本合同文本中养构属证联针对没有定或者定不明确的容,根据老服的具体情在相款后的空白行中行充约约内养务况关条进补约定,也可以另行充。签订补协议6.事人可以根据情定本合同原件的,在合同核,以确保各当实际况决份数并签订时认真对合同容一致;在任何情下,事人都至少持有一合同原件。份内况当应当份3目录第一条服地点及服施务务设第二条服容务内第三条收准及用的支付费标费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的理满处第五条甲方的利、权义务第六条乙方及乙方人的利、监护权义务第七条丙方的利、权义务第八条述保陈与证第九条合同的更和解除变第十条特定别约第十一条任违约责第十二条的解方式及管纠纷决辖第十三条通知送与达第十四条事人商一致的其他容当协内第十五条合同生效及附件4甲方(老机)养构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政:邮编码系:联电话子箱:电邮乙方(入住老年人)姓名:性别:年龄:居民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监护人(于限制行能力或者无民事行能力的入住老年人,由人字确)属为为须监护签认姓名:乙方系:与关居民身:份号码家庭住址:系:联电话子箱:电邮丙方丙方作入住老人的:为□付款人□任保人□系人□代理人□其他义务连带责证联丙方人的:为个姓名:乙方系:与关居民身:份号码系:联电话常居住地地址:经通地址:讯政:邮编码工作位:单子箱:电邮丙方位的:为单位名:单称法定代表人(或人):负责通地址:讯政:邮编码系人:联系:联电话:传真号码子箱:电邮5通用款条鉴于: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老机,能提供人生活照料、康理、精神慰藉、文化养构够个复护娱乐等老服;养务2.乙方或乙方人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老机名监护经实养构称),接受甲方提供的老服,向甲方支付相用;专业养务并应费3.乙方或乙方人授丙方作乙方在急情下的代理人、系人,代理乙方或监护权为紧况联为处乙方人在本合同下的相事,丙方同意接受乙方或乙方人授。监护项关务监护权了造馨、舒适、安全的生活境,足老年人老有所、老有所的需要,切为营温环满养乐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益,同明确各自的利,甲、乙、丙三方依据《中人民共和权时权义务华国合同法》《中人民共和老年人益保障法》《老机管理法》等法律范,本着信用的原华国权养构办规诚实,友好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老服事宜,自愿成以下合同款,供各方遵照履行。则经过协养务达条第一条服地点及服施务务设1.1甲方提供老服的地点养务为:(明老机的具体牌写养构门号)。1.2乙方或乙方人入住的房型(在以下几情中一监护选择间类为种况选择种):单间②人双间③三人间④多人(四人以上,含四人)⑤其他间。1.3乙方或乙方人的具体房监护选择间为: 。乙方或乙方人基于正理由要求整房的,甲方在件可的范量足。监护当调间条许围内应尽满涉及房化,需要相整用的,由各方商一致面确后同整,如各方不能间变应调费还应协书认时调成一致面确,仍依本合同定房履行。达书认则约间1.4甲方提供的服施除了住宿的房屋,包括房施及公共施,具体明本务设还间内设设细见合同附件《施》。设设备清单第二条服务内容2.1根据乙方提供的《体告》检报(本合同附件)及甲方乙方行理等的价,见对进护级评经甲方乙方或乙方人、丙方商定,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理等和服目本合同附件与监护护级务项详见《理等服目》。护级与务项2.2在本合同履行程中,乙方或乙方人如果《理等服目》以外的过监护选择护级与务项其6他服目,甲、乙(乙方人务项经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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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2.docx

    1GF—2004—2502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第五章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第六章供气安全第七章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第八章收费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十章违约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第十三章附则第十四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五章附件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城市、地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 ( 地方法规名称 ),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年月 日 在 中国 省(自治区) 市签署本协议。1.2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 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2司(下称乙方),注册地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 ,国籍:。1.3特许经营原则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遵守中国的法律;( 3)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第二章定义与解释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本章定义的意义或解释。2.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2.2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2.3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生产等使用者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2.4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2.5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2.6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 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2.7市政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外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8庭院管道燃气设施:市政规划红线内所有燃气管道设施。2.9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 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2.10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2.11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运营、维护市政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3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2.12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2.13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第三章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3.1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本协议签署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向社会公布。3.2特许经营履约担保签订协议后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双方能接受的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建设项目实施以及第 9.4 条规定的义务。履约保函金额 。(履约保函金可根据特许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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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6—2504.docx

    1GF—2006—2504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 [2002]272 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26 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 [2005]154 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 BOT(建设 - 运营 - 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他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3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术语定义 第 1 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1.2其他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特许经营权2.1特许经营权2.2特许经营期第 3 条声明和条件3.1甲方的声明3.2乙方的声明3.3履约保函( BOT 形式适用)3.4融资完成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项目建设( BOT 形式适用)第 4 条土地使用4.1土地使用权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第 5 条设计5.1设计要求5.2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5.3施工图设计5.4甲方的责任第 6 条建设6.1乙方的主要义务6.2甲方的主要义务6.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6.4项目进度计划6.5进度报告46.6甲方的监督和检查6.7不可免除6.8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第 7 条竣工7.1项目设施竣工验收7.2环保验收7.3开始商业运营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 8 条运营与维护8.1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8.2污水处理范围8.3甲方的主要责任8.4乙方的主要责任8.5维护保函8.6运行与维护手册8.7水样的采集和储存8.8水量的计量8.9暂停服务8.10环境保护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8.12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第 9 条污水处理服务费9.1污水处理服务费9.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9.3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9.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9.5更改出水排放标准9.6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9.7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第六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BOT、TOT 形式适用)第 10 条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10.1移交委员会510.2移交范围10.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10.4备品备件10.5保证期10.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10.7移交效力10.8维护保函的解除10.9风险转移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 11 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1不可抗力11.2保密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第 12 条甲方的一般义务12.1不干预12.2不当兑取保证金第 13 条乙方的一般义务13.1股权转让的限制13.2遵守适用法律13.3劳动安全标准13.4项目文件的协调13.5税金、关税及收费13.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13.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第 14 条保险第八章违约赔偿第 15 条违约赔偿15.1赔偿15.2减轻损失的措施15.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第 16 条终止616.1甲方的终止16.2乙方的终止16.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6.4终止的一般后果16.5终止后的补偿16.6终止后的移交第 17 条变更和转让17.1甲方的变更17.2乙方的转让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第 18 条解释规则18.1修改18.2可分割性第 19 条争议的解决1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9.2仲裁19.3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19.4继续有效第十一章其他第 20 条其他条款20.1通知20.2附件目录20.3不弃权20.4合同文字20.5生效日期7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市(县)(部门)(被授权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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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用水合同 GF—1999—0501.docx

    1GF—1999—0501城市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供水人:用水人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一)用水地址为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性质系 用水,执行 供水价格。(三)用水量为 立方米/日; 立方米/月。(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第二条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 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兆帕。第三条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一)用水计量1. 用水的计量器具为:计量表;IC 卡计量表;或者。2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量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结算用计量器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 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政府 (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三)水费结算方式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月日前交清水费。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第四条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第五条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 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 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的停水,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水人。(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 24 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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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5.docx

    1GF—2004—2505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与解释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新建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 省( 自治区)市( 县) 人民政府授权, 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协议另一方: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三条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 的垃圾,日处理规模 吨 / 日(或 吨 / 年),主要工艺为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 月至年 月对2 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 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 ,,和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 1 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 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 1 至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 所列举的批准。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15 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3保书或备用信用证。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法律变更:指( a)在 年 月 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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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GF—2008—0410.docx

    GF—2008—0410国内快递服务协议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2.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3.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准确、工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4.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5.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6.快递服务组织可以与寄件人约定送达时间,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送达收件人,登记收件人有效证件号,经收件人签章,视为送达。收件人是单位的,由单位收件人员签章,加盖该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7.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1国内快递详情单EXPRESSWAYBILL快递服务组织名称、标识条形码或编号位置Express Service Provider Name & LogoBarcode or Waybill No.寄件人姓名:FROM单位名称COMPANY NAME寄件地址ADDRESS联系电话(非常重要) PHONE(VERY IMPORTANT)收件人姓名TO单位名称COMPANY NAME收件地址ADDRESS联系电话(非常重要) PHONE(VERY IMPORTANT)用户代码邮政编码□□□□□□CUSTOMER CODEPOSTAL CODE如系物品,请据实填写内件名称及数量。如需保价,请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城市邮政编码□□□□□□CITYPOSTAL CODE文 件 □ DOCUMENT物 品 □PARCEL并交纳保价费。PLEASE SPECIFY THE CONTENTS AND AMOUNT OF THE PARCEL DECLARE VALUE FOR CARRIAGE AND PAY THE APPROPRIATE CHARGE.保价□重量千克WEIGHTKG体积长× 宽× 高=厘 米 3VOLUMEL ×W× H =CM3内件品名DECLARING A VALUE FOR CARRIACE保价金额:万仟佰拾元(大写)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付款方式现金□协议结算□MEANS OF PAYMENTCASHAGREEMENT数量NAME OF CONTENTSAMOUNT资 费CHARGE费用总计TOTAL加急费URGENCY¥SURCH ARGE包装费PACKA¥GINGFEE保价费CHARGE FOR¥DECLARED VALUE1% □2% □ 3% □ 商定 AGREEMENT □特别声明SPECIAL STATEMENT寄件人签名:非禁寄品□易碎□加急□其他□ NON-PROHIBITED FRAGILEURGENTOTHERS ARTICLES收寄单位业务专用章Business Seal非保价快件赔偿限额COMPENSATIONLIMITS FORARTICLES WITHOUTDECLARED VALUE收件人签名:RECEIVER'S SIGNATURE:资费 2 倍□资费 5 倍□商定□CHARGE×2CHARGE×5AGREEMENT代签人签名:AUTHORIZED SIGNATORY:SENDER'S SIGNATUREY 年M 月D 日H时 收寄人员签章:ACCEPTED BY(SIGNATURE)of theexpressserviceproviderY 年M 月D 日H 时证件:证件号:ID:ID NO.:备注 REMARKSY 年M 月D 日H 时证件:证件号:ID:ID NO.:单号位置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YOUR SIGNATURE INDICATES YOU HAVE READ, FULLY UNDERSTAND AND ACCEPT THEDOMESTIC EXPRESS SERVICE AGREEMENT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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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GF—2001—0107.docx

    出卖人GF—2001—010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生产企业:产品名称:签订地点:执行年度:年企业凭照号:计量单位: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编号: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备注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数量合计(大写):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七、结算方式及期限: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八、违约责任:三、交(提)货地点、方式: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十、其他约定事项:单位名称(章):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 户 银 行: 账号:邮 政 编 码: 发 货 单 位: 买受人单位名称(章):单 位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开 户 银 行: 账号:邮 政 编 码: 收 货 单 位: 民爆器材行业行 政管理部门审批:(专用章)年月日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监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刷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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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doc

    1BF-2021-2732合同编号: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甲方(提供培训方):乙方(接受培训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2021年9月3使 用 说 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面向社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与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消费者之间签订培训服务合同时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二、合同双方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与服务相关的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三、合同双方应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合同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签订前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后所形成的全部文本文字内容视为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四、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甲方提供的线上服务平台确实无法提供手写项的,由乙方在平台上以个人身份登录、操作(确认或签名),视为有效。五、本合同文本所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的培训机构是指,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3-6大类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六、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及登记注册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证件材料。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4特 别 提 示一、甲方不得对培训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夸大培训效果,不得利用国家和本市相关培训政策,欺骗、误导乙方消费。二、甲方若为乙方提供与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的培训服务,不得向乙方作出保过、包过、保证取得证书、考试不通过退费等承诺。乙方应当通过官方渠道了解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相关政策信息。三、甲方不得引导或主动为乙方提供各类信贷服务。四、甲方应当向乙方明示培训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培训项目、培训课时和时间安排、培训地点、培训类型、培训方式、培训教材、培训师资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条款和服务承诺等内容,公开透明培训,接受社会监督,甲方不得在约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五、甲方不得利用培训服务过程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传播、讲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内容,使用的培训资料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六、乙方应当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于甲方提供的学习计划、培训内容等全部培训资料,乙方除在正常学习过程中合理使用外,不得擅自将课程资料用作商业用途或在公开渠道传播。5甲方: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办学许可证一致):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有效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非登记证/营业执照有效期:线上培训:网址: ICP备案号: 手机APP等线上培训软件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客服电话: 乙方: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尊重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培训服务内容(一)培训项目名称:(二)培训开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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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GF—2004—2501.docx

    1GF—2004—2501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协议的应用 第四章供水工程项目第五章供水工程设计和建设 第六章供水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七章供水服务第八章收费第九章 特许经营权的终止与变更第十章 特许经营权终止后的移交第十一章违约与赔偿第十二章文件第十三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四章保险第十五章通知第十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七章适用法律及标准语言第十八章附件第一章总则鉴于:为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保证城市用水安全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注:请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过程,及本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条根据 ( 注:请填入本协议的法律依据),和本协议第二条所述双方 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 市(县)签署本协议。2第二条协议双方分别为:经中国 省(自治区) 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注:该授权可以通过以下二种形式,1. 该人民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2. 该人民政府就本协议事项签发授权书),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和公司(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三条名词解释: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供水工程:是指以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及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的工程设施,包括: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净(配) 水厂、水站、进户总水表等,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和十三条的规定。(注:本定义是假设乙方负责取水、净水、送水和出厂输水给终端用户而规定的,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的经营期限和经营区域范围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供水工程、向用水户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注:请根据乙方是否负责向终端用户供水而相应修改)的权利。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生效日期。特许经营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的 年期间,可根据本协议延长。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指实施本协议时附件《工程和特许经营区域范围》规定的经营和服务区域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引起的供水工程供电中断;( 6)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原水水质恶化或供应不足。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份、季度和年。3建设期:是指从本协议生效日至最终完工日的期间。运营期:是指从最终完工日(注:适用于新建项目)或开始运营日(注:适用于已经投产项目)起至移交日的期间。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是指按供水设施取水、净化、送水、出厂输水干管等环节设计能力计算的综合生产能力。计算时,以四个环节中能力最小的环节确定工程综合设计供水能力。移交:是指乙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供水工程。移交日: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营业日:是指中国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日期,若支付到期日为非营业日,则应视支付日为下一个营业日。批准:指乙方为履行本协议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批准、核准或备案。法律变更:指中国立法机关或政府部门颁布、修订、修改、废除、变更和解释的任何法律;或者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及( 2)对供水工程的融资(包括有关外汇兑换和汇出)、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任何变化。建设:指按本协议建设供水工程。(注:适用于包含或将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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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BF—2021—2721).docx

    BF—2021—2721合同编号:FJMCYLJ- - - 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非居民单位(甲方):运输单位(乙方):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二一年〇九月1使 用 说 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与运输单位之间签订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3.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非居民单位(甲方):是指除居民家庭以外的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即非居民厨余垃圾产生单位(简称非居民单位),分为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和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仅向特定人员,如内部员(职)工、学生等提供饮食服务过程中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包括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等。例如,农贸市场属于经营性非居民单位,农贸市场管理单位的职工食堂属于非经营性非居民单位。甲方属于餐饮服务类非居民单位的,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甲方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的,应当在甲方资格信息中如实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2)运输单位(乙方):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各区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3)运输:是指乙方将厨余垃圾运输到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4)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本合同不涉及可回收利用的废弃食用油脂。(5)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厨余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厨余垃圾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运输和处理环节费用,不包括前端收集环节费用。乙方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21〕1277号)规定向甲方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如收费政策调整,以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收费价格为准。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机2制,差别化收费标准如下:厨余垃圾实际产生量(用实际运输量代替)与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之间的关系价格标准实际产生量≤定额标准×50%200元/吨(22元/120升桶)定额标准×50%<实际产生量≤定额标准×100%300元/吨(33元/120升桶)定额标准×100%<实际产生量定额内按300元/吨(33元/120升桶)计收,超过部分按600元/吨(66元/120升桶)计收。4.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由甲乙双方共同填写。合同编号共分四部分,具体编码规则为:第一部分:FJMCYLJ(非居民厨余垃圾的首字母大写)。第二部分:合同签订时的4位年份数。第三部分:甲方的排放登记代码。第四部分:乙方的运输单位代码。3北京市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运输服务合同非居民单位(甲方): 运输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厨余垃圾运输服务事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运输服务内容1.服务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运输交接地点:区街道(乡镇)。3.运输交接时间: (遇有交接时间变动,甲、乙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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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手车买卖合同 GF—2015—0120.docx

    1GF—2015—0120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2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二、本合同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三、本合同签订前,买卖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的相关内容。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缴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 乙方应了解、查验车辆的状况。四、双方当事人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 如果没有内容,请填写无。五、本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3二手车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电话号码 :乙方(买受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社会信用统一代码或工商登记注册号 :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第一条车辆基本情况1.车主名称或姓名 :;厂牌型号 : ;车架号 /VIN 码 :。2.车辆(是或否)因为质量问题而进行过更换、退货或主要零部件的维修、更换,原因是 。3.二手车技术状况表见附件一。4.车辆相关凭证见附件二。第二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本车价款(不含税费或其它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 : 元)。过户手续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2.支付时间、方式4□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车款 ;□合同签订之日,交付订金元(大写 :元), 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元(大写 :元);□其他支付方式,如使用汽车消费贷款等支付方式以补充合同形式另行约定。□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甲方承担 ;□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即元(大写 : 元);甲方承担 %,即 元(大写 : 元)。车辆过户时将过户手续费支付给双方约定的过户手续办理方。第三条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过户手续办理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过户、转籍手续。甲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二)。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甲方承担 ; 在车辆交付乙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乙方承担。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乙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2.甲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3.甲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4.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5.对转出属地的车辆,乙方确认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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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doc

    BF-2021-2729合同编号: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预付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美容美发预付费服务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办卡事宜1.费用及支付方式重要提示:大额度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需谨慎选择。2.使用权限该卡记名,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将卡转让他人时,□不需 □需 支付转让手续费 元。□该卡不记名,可由任何符合条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 。该卡□能□不能 与乙方其他优惠促销活动同时使用。卡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甲方□不需 □需 支付手续费 元。3.使用期限记名卡不设有效期限;不记名卡有效期限为(不少于3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有效期限届满后卡内仍有剩余的金额、次数的,乙方应当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乙方在非法定节假日暂停营业超过24小时或甲方按照约定办理暂停服务手续的,有效期限相应顺延。4.使用范围□仅限单店使用,名称、地址:。□连锁、加盟门店通用,通用门店名称、地址见附件。第二条乙方承诺提供的服务内容1.本合同可消费项目及其品牌包括:□美发□美容□美甲2.本合同可消费项目优惠幅度为: 3.另收费项目: (以店内公示项目和价格为准)。第三条重要事项及告知方式1.乙方应明确告知甲方其经营场所的租赁期限信息,租赁时限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2.乙方应向甲方告知调整营业时间、暂停营业、歇业、转让或注销等重要事项,应当采用店堂告示及□书式□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微信公众号企业网站方式。第四条7天冷静期甲方自签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静期,冷静期期间,在未开卡使用消费的情况下,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乙方经与甲方以书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其他 方式确认退费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返还全部预付费用。第五条退费方式按甲方缴费原路径退回,对于已向银行(第三方)等支付的合理手续费用等,由乙方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后,由甲方乙方 承担。第六条 违约责任因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给对方造成损失的30%。办卡种类□计次卡,使用次数为次储值卡其他收款账户信息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支付宝账号: 微信账号: 其他账号: 合同金额人民币元支付日期 年 月 日支付方式□现金□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其他 履约保障措施经营者承诺购买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银行保函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无1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单选)解决:依法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其他约定 1.转卡、换卡、补卡的约定: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份,乙方份。3. 。请消费者仔细阅读背书条款及经营者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经确认了解无误后,签署并交易。消费者(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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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钢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 GF—2008—0112.docx

    总金额总数量单价(元)GF—2008—0112钢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买受人签订地点:计量单位:合同编号出卖人收货单位到站品种规格型号产地等级交(提)货时间、数量路局车站专用线月月月12买受人出卖人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通讯地址账号通讯地址邮编电话E-mail邮编电话E-mail1. 本合同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7.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2. 运输方式:8. 违约责任:3. 结算方式:9.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 交(提)货地点、方式:5. 验收意见 :6. 检验标准、地点、期限及费用负担:10. 其他约定事项:备注买受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出卖人:(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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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材买卖合同 GF—2008—0111.docx

    GF—2008—0111合同编号:建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材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所购建材基本情况单位:元 /建材名称产地品牌规格型号材质批次数量价格总价备注合计人民币(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小写):¥元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卖方送货 / 买方取货)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验收:对于建材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方异议期为卖方交货后日内,异议经核实卖方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种方式支付价款。(一)签定合同时,买方支付(定金 / 预付款)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二) 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卖方违约责任:1.建材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卖方应无条件换、退1货,或赔偿买方由此受到的损失。2.卖方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方还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方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二)买方违约责任:1.买方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卖方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 的违约金;2.买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市场主办单位、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解决,也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诉;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第十条本合同未定事项,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买方(章):卖方(章)住所:住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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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GF—2015—0212.docx

    1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 021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示范文本》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3目录第一部分协议书一、工程概况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三、服务期限四、质量标准五、酬金或计取方式六、合同文件的构成七、词语定义八、合同订立九、合同生效十、合同份数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2.6支付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4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5.2支付申请5.3支付酬金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6.3合同终止7.争议解决7.1协商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第三部分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适用法律2.委托人的义务2.1提供资料2.2提供工作条件52.4委托人代表2.5答复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3.4使用委托人房屋及设备的返还4.违约责任4.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5.支付5.1支付货币5.2支付申请5.3支付酬金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2合同解除7.争议解决7.2调解7.3仲裁或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8.2奖励8.3保密8.4联络8.5知识产权9.补充条款附录 A 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酬金一览表附录 B 咨询人提交成果文件一览表附录 C 委托人提供资料一览表附录 D 委托人提供房屋及设备一览表6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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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GF-2021-0514.doc

    GF-2021-0514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国家能源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二○二一年 月制定《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使用说明一、《电化学储能电站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是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时双方调度和运行行为的约定,适用于向公用电网充/放电的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与电网之间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其他形式的充/放电设施,如压缩空气、飞轮储能、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智慧能源系统、微电网等,也可以参照或双方协商简化条款使用。二、《示范文本》主要针对电化学储能电站并入电网调度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设定了双方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对于本文本中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如果国家、行业颁布新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双方应遵从其规定。三、《示范文本》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双方约定或据实填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示范文本》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均为参考值。协议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参考值进行适当调整1,对有关章节或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完善,增加或减少定义、附件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四、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化学储能电站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交易合同的实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五、《示范文本》特别条款及附件中略去的部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或约定。1在正式协议文本中,所列数字、百分比、期间等均应为确定值,以免由此产生争议。1目录第1章定义与解释第2章双方陈述第3章双方义务第4章并网条件第5章并网申请及受理第6章调试期的并网调度第7章调度运行第8章充/放电计划第9章设备检修第10章涉网性能第11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第12章调度自动化第13章调度通信第14章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第15章事故处理与调查第16章不可抗力第17章违约责任2第18章协议的生效和期限第19章协议的变更、转让和解除第20章争议的解决第21章适用法律第22章其他附件1:并网点图示附件2:储能电站技术参数附件3:储能电站设备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略)3(协议编号:)并网调度协议本并网调度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 ,系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已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乙方: ,系一家 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鉴于:(1)甲方经营管理适于电化学储能电站(以下简称储能电站)运行的电网,并同意乙方储能电站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并入电网运行。(2)乙方在拥有/兴建/扩建2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 兆瓦(MW)/兆瓦时(MWh)的储能电站,并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该储能电站并入甲方电网运行。为维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调度和并网运行行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 《示范文本》中符号/表示其左右波浪线上的内容供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计算公式除外)。4第1章定义与解释1.1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1.1.1 电力调度机构:指电力调度(通信或控制)中心,是依法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隶属甲方。1.1.2 储能电站:指位于 由乙方拥有/兴建/扩建,并/并将经营管理的一座总容量为兆瓦(MW)/兆瓦时(MWh),共座(技术参数详见附件2)3的充/放电设施以及延伸至产权分界点的全部辅助设施。1.1.3 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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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 GF—2005—0215.docx

    1GF—2005—021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协议书委托人: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地点: 规模: 招标规模: 总投资额: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招标代理工作。三、合同价款代理报酬为人民币元。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2、本合同协议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八、合同订立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3九、合同生效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4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适用法律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l.1招标代理合同:委托人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质的受托人,实施招标活动签订的委托合同,l.2通用条款: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需要所订立,通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的条款。1.3 专用条款: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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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供用热力合同 GF—1999—0503.docx

    1GF—1999—0503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供热人:用热人: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 / 小时;生活热水为吉焦 / 小时;用热量为吉焦 / 小时。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月 日起至次年月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一)供热价 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将热费以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2第五条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人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四)用热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个小时以上的,供热人应当通知用热人,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提前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小时内通知用热人。(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第六条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二)有权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热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费结清。(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人。(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用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第七条违约责任(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之违约金。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热人不承担责任:3(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行期间。3.供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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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GF—2008—2601.docx

    1GF—2008—26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合同编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局;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受让人:;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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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 GF—2000—0901.docx

    GF—2000—0901仓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保管人: 签订地点:存货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一条仓储物品名品种规格性质数量质量包装件数标记(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第三条 仓储物(是 / 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 / 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七条储存期限: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八条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第九条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十条仓储物(是 / 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保险人名称: 。1第十一条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仓储费 ( 大写):元。第十三条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 / 否)可以留置仓储物。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载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存货人存货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保管人保管人(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月日监制部门:印制单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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