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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pdf

上传人:风***** IP属地:乌鲁木齐 文档编号:cgsva7nsik1hjg6i168g 上传时间:2023-04-15 格式:pdf 页数:184页 大小:851.77Kb 点击收藏 https://wenkeju.com/service-article/12我要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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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pdf简介:
— 1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3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2016年9月26日—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依法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10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3 — 附件1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7年12月24日桂政发〔1987〕130号发布)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6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1997年4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1997年8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4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04年6月29日修订)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的决定》(2005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 — 4 —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发布) — 5 — 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 (二)删去第七条。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在用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同步进行。 (四)删去第十七条。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一条。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作出修改 第九条修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 6 — 教育。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造成不明原因死亡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五项。 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十九条修改为:不具备集中处理医疗废物条件的偏远山区的农村,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地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八条。 九、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七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 7 —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十、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 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 十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收购、经营(加工)树蔸及其制品,应当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经营(加工)许可证。 十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作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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