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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青***** IP属地:乌鲁木齐 文档编号:ch87gnnsik1hc3284f8g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 页数:14页 大小:41.00Kb 点击收藏 https://wenkeju.com/service-article/12我要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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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doc简介: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58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厦府〔2015〕17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具体意见:一、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社会公平,是一项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办法》明确将最低生活保障等8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构建一个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区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建设、人社等部门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其中,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疾病应急救助;教育部门负责教育救助;民政部门、建设部门负责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就业救助;红十字会配合政府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推进依法救助。促进救助政策向适度普惠型延伸,救助对象向低收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和非户籍人口拓展。推行社会救助信息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协调发展,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不断提高综合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救助效率。(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卫计局、教育局、建设局、人社局、红十字会,各街道办事处)二、合理确定救助对象范围统筹发挥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整体合力,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禁止不按程序规定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一)对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具有我区户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符合财产状况规定的,可申请认定为低收入家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二)对具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三)对我区辖区内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四)在城市居民基本医保、城市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其中,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资助参加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日常救助、二次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酌情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给予住院救助。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对本区户籍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返贫的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医疗保障制度外的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人道救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局、红十字会、残联)(五)对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教育救助。(责任单位:区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六)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实行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建设局)(七)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持《残疾人证》的居民;享受我区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给予就业救助。(责任单位:区人社局、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八)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其中,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暂住证)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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