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造全程指引股份制改造(一)发起人的资格和人数若以原有企业投资者作为发起人,则涉及原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分立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发起人股本和认缴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上市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公司组建前3年均为盈利。创业板上市发行条件规定,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采用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这两种设立方式认购股份和交付股款的程序有所不同。在发起设立方式下,发起人必须认购全部股份并一次交足股款;在募集方式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规定,必须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治理结构,如建立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经理主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等。我国创业板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目前有一些《公司法》中所没有的规定,如设立独立董事、实行保荐人制度、发行上市条件和激励机制等,并对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方面都有待《公司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四)具有固定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业务活动的固定地点。为了便于公司与其他人或组织开展业务,进行业务往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生产经营场所。企业上市微信公众平台TL18911835315为了便于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公司登记其住所。公司住所是公司管理机构的所在地,但不一定是生产经营场所,例如,公司住所可在城里,而公司的生产工厂可在郊区,甚至其他城市或国家。股份制改造流程(一)设立改制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决定。(二)选择发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共同发起。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要求,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改组后的股东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三)聘请中介机构。筹备小组成立后需聘请具备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审计师、资产评估师等机构,并与之签署委托协议或相关合同,正式建立法律关系。(四)进行调查审计。在公司与各中介机构签署委托协议后,各机构分别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审计。委托保荐机构对公司整体情况、商务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本次改制上市招股说明书;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法律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形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形成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改制前三年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五)界定企业产权。主要是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界定。依法划分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其中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六)国有股权设置。改制公司涉及国有资产投入的,要对公司改制后国有股的设置问题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相关股权设置的文件,对国有资产作价及相应持股进行审批。通常在申报国有股权设置申请书的同时,还要求公司律师就国有股权设置出具法律意见书。(七)制定改制方案。各发起人就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发起人持股比例等进行商定,并形成股东会关于公司改制的决议、改制申请书、改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起人框架协议、公司章程及企业改制总体设计方案等文件。(八)办理报批手续。涉及国有股权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股权设置的批文,涉及国有土地出资还应有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国有土地处置方案的批复。(九)认缴及招募股份。股份制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股份;一次性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当缴纳首期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经过资产评估并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发起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股款的,应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缴纳股款后,由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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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工商局三重保险防范公司股权争议纠纷针对当前公司股东股权争议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情况,南阳市工商局积极研究探索事前防范措施,三措并举,做实做细公司注册登记工作,有效防范在登记环节可能出现的公司股权争议纠纷。一是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受理公司登记申请时,要求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真实的登记材料,告知其提供虚假股东材料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引导其树立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依法申请设立登记。二是规范和完善公司章程。在现有公司章程中增添公司设立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合法、真实、有效的签章及申请登记材料。当出现因公司签章及股东签名、股权转让、股权继承、股权确认引起的纠纷争议,由公司内部及其股东自行协商解决,协商形成的一致意见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等解决股权争议的相关事项,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明确公司股东之间股权纠纷的解决途径,避免工商机关承担不应承担的登记风险。三是审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对存在股权争议纠纷的,进行实质性审查,要求持公证部门公证的、相关股权人共同签名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方可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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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权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一、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股权:指上 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一定比例的股权对应相应金额的注册资本金。2.虚拟股权:指公司对内名义上的股权,虚拟股权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权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股东权及其他权利,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原则上此虚拟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赠与,不得继承。当有其他投资人参股本甲方,乙方可以出售部分或全部分红权。3.分红:指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4.净利润:指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人员工资、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办公场所、支付水电、物业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二、协议标的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 的虚拟股权。1、乙方取得的的虚拟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2、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年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含税)。三、协议的履行1、甲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份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在每年度的四月份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乙方。3、协议生效后即可享受当年的分红,不足一年的,按照月份比例计算。4、乙方所得红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实际发放时直接扣除。四、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3、乙方应做好本职工作,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进度,维护和管理好客户或工作人员4、乙方应实现甲方年度部门的业绩指标,为甲方项目提供建议、创意、创新。具体业绩指标由甲方乙方双方统一制定。5、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6、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的内容。7、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五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5、6项的约定。五、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实现IPO发行,乙方可以按比例将分红权转化成公司股票,甲方也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将授予乙方的虚拟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5、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6、甲方公司解散、注销的,本协议自行终止。7、当以下情况发生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保密协议》,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5)执行职务存在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连续2年无法达到业绩目标的;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7)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8、协议解除、协议终止当年,乙方不享受本协议约定的分红权权益,已经分配的不予追回。六、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违反本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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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XX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注:若本次转让的股权系已缴纳出资的部分,则删去第5款)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第二条违约责任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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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资扩股协议 目 录 1. 定义2. 股份的认购和交割2.1认购数额2.2购买价格2.3交割2.4交割义务3. 股权出让人的陈述和保证3.1组织和良好形象3.2授权,无抵触、冲突和违背3.3股本构成3.4财务报表3.5财产权3.6税务3.7无重大不利变化3.8遵守法律规定和政府授权3.9诉讼、裁决3.10 不存在某些变化和事件3.11 合同,无违约3.12 保险3.13 劳动关系,履约3.14 知识产权3.15 披露4. 股权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4.1组织和良好形象4.2授权、无冲突4.3诉讼5. 交割日前股权出让人承诺5.1准入和调查5.2股权出让人经营6. 交割日前股权认购人承诺6.1政府部门批准7. 股权认购人履行交割义务的前提条件7.1陈述的准确性7.2股权出让人履约7.3不违反有关法律、裁决8. 股权出让人履行交割义务的前提条件8.1陈述的准确性8.2股权认购人履约8.3同意8.4无禁令9. 终止10.赔偿、补偿10.1 股权出让人赔偿10.2 股权认购人的赔偿10.3 时限10.4 股权出让人承担责任的数额10.5 股权认购人承担责任的数额11.总则11.1 支出11.2 机密11.3 通知11.4 争议的解决11.5 完整协议及其修改11.6 权利转让11.7 部分有效 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股权认购人)与住所地在北京的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出让人)于2004年12月 日签订此股份购买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概述股权出让人与股权认购人就股权出让人正在发行的外资股股份的部分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经协商一致缔结本协议。协议双方依法达成下述协议:1. 定义本协议中,下列述语意为:股权出让人:该公司及其予公司。指 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调整额:见本协议2.5节定义。适用合同:指任何下列合同: (1)股权出让人据以获得利益的合同; (2)股权出让人据以履胜地义务和承担责任的合同; (3)股权出让人或其拥有、使用的任何资产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负债表:见本协议3.4节定义。尽最大努力:为确保尽可能迅速高效地取得某项结果而在类似的条件下作出的努力。[然而,义务人在履行此义务时,无须采取将导致对协议中义务人的利益和完整交易在物质上带来不利影响的行动。][…]中的内容均为选择项。违背:如果将要出现或已经出现下述情况,则视为对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协议中规定的条款或根据协议移交的文件的违背行为已经出现: (1)陈述、保证、契约、义务或其他条款的不准确或对其违背、未能执行或遵守; (2)出现与这些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其他规定相悖的情况或(任何一方)提出与这些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其他规定相悖的索赔主张。股权认购人:见本协议第一段中的定义。交割:交割实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交割日:交割实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公司:见本协议概述中的定义。同意:任何批准、同意、认可、默认或授权(包括任何政府授权)。完整交易:本协议涉及的所有交易,它包括: (1)出售股份; (2)本票、雇用协议、非竞争协议、卖方免除和代管协议的制作、转交; (3)对本协议中双方各自的承诺和义务的履行; (4)股权认购人对所购股份的拥有、对股权出让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活动。合同: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同、义务、许诺(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损失:本协议10.2节定义。信息备忘录:附于本协议的信息备忘录。雇用协议:见本协议2.4节(a)(iii)的定义。债权:任何费用、公共财产利益、条件、置留权、选择权、抵押权、股息、优先权、或任何形式的限制(包括对收入的使用、表决和权利转移的限制或对行使所有权其他属性的限制)。财产:股权出让人现在或过去拥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租凭物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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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虚拟股)分红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术管理人员,甲方为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使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干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1.虚拟股(干股):指甲方名义上的分红比例,虚拟股拥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的拥有者仅享有参与甲方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1.2.分红: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1.3.乙方:系甲方的骨干技术管理人员,受聘于甲方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和公司管理工作。2.分配方式:2.1.甲方在协议期限内,按月(每月底最后一个星期五前后)向乙方支付工资贰万圆人民币,每年分配给乙方15%的虚拟股(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15%(前期按月支付的工资从中扣除)支付给乙方。若当年乙方按15%的比例分红所得少于人民币贰拾肆万圆的,则甲方前期按月向乙支付的工资(合计:贰拾肆万圆人民币)为当年最后分配结果。2.2.甲方按以上方式分配的前提为甲方年终税后有可分配的净利润,如果当年没有可分配利润甚至亏损则没有分红,乙方仅获得工资收入。2.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取得的该虚拟股(干股)分红比例,没有任何实际股份作为分红依据,即乙方按上述比例分红,仅仅是甲方的单方面奖励,与股权无关;乙方不能据此认为在甲方有相应15%的股权,不得以此虚拟股(干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亦不能以其虚拟股(干股)要求甲方折成现金退出或要求甲方收购。2.4.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关系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或者其他任何因为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使乙方离职的,基于本协议的奖励性质,双方认可;乙方离开甲方,则本协议自动失效。如前一年已进行了分红,前一年的分红不用退还,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其分配比例归甲方所有。2.5.签订本协议不影响甲方和乙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干股)同时,仍然按照人民币20000.00元/月的待遇领取劳动报酬,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正常休息时间。2.6.为方便乙方开展工作,甲方为乙方提供代步车辆一台,生活住房一套,为其子女安排上学。3.权利义务:3.1.乙方无需进行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的投入。3.2.乙方需组织、管理甲方技术服务和业务拓展工作,以适应生产经营的需要;13.3.乙方需保证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4.在执行协议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造成本协议或其附属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发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5.乙方在甲方处工作期间,领衔开展设计类业务,以便与甲方的生产与工程业务信息形成互补,积极提升甲方在钢结构领域的知名度。设计类业务收入归乙方支配,不纳入公司业务收范围之内。3.6.甲、乙双方对甲方的盈亏状况进行监督,每月一小结,每季度中结,年终总结,以统计出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对甲方所报的合理开支应充分尊重,予以认可,若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之前补充。年终税后可分配的净利润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4.协议期限:4.1.本协议期限为伍年(从签定之日起生效)。4.2.协议到期后,在甲、乙双方未签订新的分红协议前,本协议继续有效。5.协议解除情形:5.1.因乙方工作不称职或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有权依法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终止本协议。5.2.乙方在本协议期限未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5.3.除以上5.1、5.2条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随之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本协议2.4条的规定处理。5.4.本协议终止后,本协议第6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须遵守。 6.保密义务: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7.争议的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其他规定:8.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以双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方式修改。8.3.本合同以中文写就,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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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质人以持有的公司 万股的股权(作价万元人民币)向质权人银行为主债权万元人民币(详见质押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出质人承诺:对所质押的股权真实性负责,股权权能完整,无禁止出质的法定情形。质权人承诺:已对出质人用以质押担保的股份权能的完整性及其价值等方面尽到了审查义务并同意出质人以此为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因本次股权质押登记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与贵局无关。特此承诺!出质人签字(盖章): 质权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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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适用于限售流通股)编号: 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为确保双方于年 月 日签订的《 合同》(编号:,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作如下约定:第一条质押合同标的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 (股票代码: )(以下简称质押股票)万股及因质押股票送股、配售、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派生的股票、红利等孳息(以下统称质物或质押股票)。 2、质押股票系限售流通股,其锁定的限售期自 2007 年 月 日至2008年 月 日。限售原因: 第二条主债权本合同项下的质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下列第 种。1、质权人依主合同向 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整(¥ 万元整)的贷款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2、出质人依主合同应向质权人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整(¥ 万元整)的股权受益权回购价款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为主债权)。第三条公证和质押手续1、本合同订立后3个工作日内,出质人应配合质权人到质权人指定的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本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 1 / 4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3、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派生股票的,若未自动转质押,则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在出质人质押股票账户正式获取派生股票之日后1个工作日内,对派生股票办理追加质押登记手续。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物上未有任何形式的优先权及其它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第五条约定事项1、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擅自出售、交换、赠与、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2、质权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应在个工作日内配合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解除质押手续。质物解除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为准。第六条质权的实现1、双方一致确认,如果主债务人没有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1)直接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指令卖出质物,并以卖出价款清偿债权;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物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 (3)依法将质物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4)依据本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双方一致确认,质物处分后取得的收入用于清偿主债权,剩余部分归出质人所有。 3、出质人在此确认,发生本条第1款规定情形的,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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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1、本合同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股权提供质押担保;2、本合同书中空白部分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3、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股权质押合同出质人(甲方):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1.与本合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2.为确保质权人基于主合同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出质人同意以股权质押的方式向质权人提供担保。经本合同双方平等协商,就股权质押担保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质押股权质押股权即本合同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合同和质押担保范围1.本股权质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 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2.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基于上述主合同享有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股权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一切权利。第三条 质押担保期限本合同质押担保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四条 质押登记股权凭证的移交1.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提交一切进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所需出质人和 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并尽勤勉义务确保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2.如果出质人怠于履行上述第一款约定的义务造成未能按时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每逾期一日向质权人支付违约金 元,直至完成股权质押设立登记。3. 主合同项下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质权消灭,双方共同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4.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出质人将质押股权的股权凭证(包括: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等)移交质权人。上述股权凭证的移交不是本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条件。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主合同项下债权。 (1)出质人行为构成对主合同及本合同的根本性违约,如不按主合同规定,如期偿还欠款及利息。 (2)出质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3)发生法定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2. 如发生上述处分质押股权情形时,质权人有权以任选下列方式之一实现质权:(1)变卖、拍卖质押股权,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押股权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2)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股权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第六条 质押股权收益质押股权在质押期间所分配的股权收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由质权人收取并持有,出质人为质权人收取股权收益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当质权人主张质权时,质权人收取的股权收益在质权人主张的质权数额内将直接归质权人所有,超出部分无息返还出质人。如果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发生质权人主张质权的情形,质权因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后,质权人将收取的股权 收益无息返还出质人。第七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1.出质人系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出质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已完成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一切授权及批准。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出质人保证遵纪守法。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本合同所指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章程、有权机关的相关文件、判决、裁决,也不与出质人已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4.本合同项下质押股权系出质人合法持有,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押股权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押股权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先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第八条 出质人承诺1.出质人承诺,在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之前,其自身及标的公司不采取下列行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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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稀释的问题 有公司股权三分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就可以了。 依增资扩股协议及公司章程办理,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 相关知识——股东的增资权利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既然你也认为公司有发展前途,最好能设法筹集资金完成增资,避免股份被稀释或者被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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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职工投资入股协议为了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调动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经公司总经理会议决定,公司将让出xx公司50%的经营权,由以公司销售总监xx先生为头的公司管理层投资参股经营。为了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订立以下参股协议条款:1、公司将截止年 月 日经营xx产品投入的流动资金元,作为参股投资总额。2、公司暂时不将前期投入xx产品的市场开发费用及固定资产等作为投资额计入参股投资总额中,由公司职工参股经营后在盈利的前提下,按年盈利额 比例收取使用费。3、参股经营期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为止。期满后原股东可优先续签。(具体条款界时另行约定)4、参股经营期间,职工按参股比例享有公司经营期的盈利分红或者承担经营亏损。5、参股经营期间原则上不退股,特殊原因另行商议。6、在经营期间,如有对经营产生意见分岐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全体参股人员按参股人数投票机制表决,少数服从多数。7、在参股后,对于参股前经营发生的未报销费用,在参股经营期间发生,另行记帐,不列入参股经营期间费用,公司财务每季度提供经营状况报表,由全体参股人员确认盈亏。8、对于现有仓库里库存的2G产品及下游经销商库存的2G产品按王总20年3月17日会议精神处理,亏损由参股前股东王总承担。9、参股人员股权比例及应缴纳的股款。A:姓名: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应交纳股款 元。B: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应交纳股款 元。C:姓名: 身份证号码占股股权比例:应交纳股款 元。D:姓名: 身份证号码占股股权比例:应交纳股款 元。E:姓名: 身份证号码 占股股权比例:应交纳股款 元。10、参股人员在签订协议后日内交纳股款。参股人员签名: 福州xx公司(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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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股份有限公司虚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虚拟股权计划》)第二条《虚拟股权计划》的有效期限为五年,即2010年-2014年,激励对象无偿享有公司给予一定比例的分红权,计划有效期满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授予激励对象该等比例的分红权。第三条本计划模式概况:激励对象享有公司一定比例的分红权,年度分红当期不全部发放,按照公司当年末每股净资产折算为一定数量虚拟股权并进行锁定,在锁定一定年限后,公司按照届时公司每股净资产分期向激励对象回购。第二章分红激励对象的范围第四条虚拟股权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第三章分红和分配第五条激励对象分红比例公司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的孰低值的10%向激励对象进行分红。 分红当期发放20%,70%用于购买公司的虚拟股份,储备不低于的分红用于以丰补歉和激励新进人员及公司总经理提名的人员。第六条个人获授分红额度的分配须根据激励对象的职位级别、司龄、个人历史贡献、当年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其当年实际获授的分红额。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是授予分红的必要条件之一,具体个人绩效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交公司董事会确定。1第七条分红的提取及发放时间分红于每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经审核通过后的十日内,提取并发放分红。年度分红的20%在当年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激励对象,70%须量化为公司虚拟股权,剩余10%用于建立奖金池。第四章虚拟股权的购入第八条 激励对象所获年度未兑现分红按公司期末每股净资产值折算为虚拟股权。第九条 当年新增虚拟股权自第二年起享有分红权,但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等。若公司当年对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则由公司按照虚拟股份数额向激励对象兑现。第十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虚拟股权建立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台账须反映包括激励对象虚拟股权所获数量、所持有数量、企业已回购数量以及企业回购价格等信息在内的即时变动情况。第五章虚拟股权锁定、解锁及回购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每年所获虚拟股权的锁定期为3年。第十二条 锁定期满,由公司分年度进行回购,每年回购数量不得超过其所解禁虚拟股权总数的三分之一。获授人员也可选择继续持有。若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则虚拟股权可视情况转为实股。第十三条 虚拟股权回购价格按公司上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每股净资产值确定。第十四条 若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及个人年度业绩考核不达标的,当年度暂停进行虚拟股权回购,回购时间相应延后一年。第十五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虚拟股权由公司进行回购,所得收益进入下一年度奖金池,同时对虚拟股权台帐予以变更。(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长期激励计划规定,或因个人工作失误,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人员;(二)被公司辞退、除名;2(三)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四)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决定不再续签;(五)个人连续两年业绩不达标;(六)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第十六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虚拟股权由公司按照届时每股净资产向激励对象进行回购,同时对虚拟股权台帐予以变更。(一)到法定年龄退休且退休后不继续在公司任职的或组织调动且不继续在本公司任职的;(二)因工及非因工负伤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三)其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情况。第六章虚拟股票的数量调整第十七条 虚拟股权的调整方法若在解锁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虚拟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虚拟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虚拟股票数量。(二)缩股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虚拟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Q为调整后的虚拟股票数量。第七章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在计划有效期内一直与公司保持聘用关系,且未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第十九条 激励对象获得分红所需缴纳的税款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公司统一代扣代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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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有限公司投资合作协议 本协议在以下当事人之间签署:甲方: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乙方: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经营达成如下投资合作协议:一、投资合作背景1.1、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其中实际投入资本金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1.2、甲乙双方均认可是在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产等实有资产处于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二、合作与投资2.1、合作方式甲乙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2.2、投资及比例2.2.1 甲乙双方各自投资额及比例如下:甲方 % 股,乙方 %的股。 2.2.2双方应于2019年 月 日前将投资款缴纳于 公司,由公司分别向双方出具财务收据。三、收益分配3.1 利润分配比例3.1.1 双方经营 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双方实际投资的比例予以分配。3.1.2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3.1.2.1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发展基金或公益金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3.1.2.2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双方均同意把 公司前期负债支付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3.1.2.3 每半年核算一次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3.2 前期负债的项目双方均明白和认可,公司前期债务是指如下之债务:3.2.1万元,万元, 万元。3.3 前期负债的偿还3.3.1 由双方按持股比例偿还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4.1不论双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双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4.2 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双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五、股权变更登记5.1 当本协议3.2条项目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依照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以合作双方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5.2股权变更之后双方的持股比例与双方的出资比例一致。六、合作经营管理6.1 合作经营期间,由乙方出任法人代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2 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双方共同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商讨规定。七、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双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至郴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郴州市公司各执一份。 甲方: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协议签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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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一、股权激励的模式 (一)两大类:权益结算类、现金结算类 (二)两种模式优缺点分析1.权益结算模式优缺点权益结算类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现金结算类股权增值权虚拟股权业绩单元利润分享计划等 优点:1)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股权,激励效果明显;2)公司不需要支付现金,有时还能获得现金流入。 缺点:1)公司股本结构需要变化;2)原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稀释。2.现金结算模式优缺点 优点: 1)不影响公司股本结构; 2)原股东股权比例不会稀释。 缺点: 1)激励作用较弱; 2)公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现金支付压力较大。 (三)二、标的股权的来源、数量(一)股权来源:1.《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所回购的股份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注意:是发行股份而不是实缴股份),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支出。有限公司不能回购2.《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公司法》规定:50人/200人限制;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购权。向现有股东回购股权转让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处理方式:a、公司章程规定,明确用于股权激励的新增资本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b、公司股东会就股权激励事项单独表决放弃优先权。前者更稳定。三、员工股权激励不同持股方式(权益结算类才有讨论的意义)(一)模式 (直接持股)(间接持股) (间接持股)(二)三种持股方式优缺点 1.直接持股的优缺点 优点: 1)税负最低:限售股转让税率为20%/17%。如长期持股,限售期内分红所得税率为10%、解禁后分红所得税率为5%,是三种方式中最低的。 缺点: 1) 持股约束不足:目前国内普遍存在公司上市后,直接持股的员工股东一待限售股解禁即抛售的情况,一些高管甚至为了规避一年内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年初所持股份25%的约束,在公司上市后不久即辞职,辞职半年后出售全部股份套现。这违背了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将公司与员工的长远利益捆绑在一起、留住人才的初衷。 2)若员工在企业向证监会上报材料后辞职,公司大股东不能回购其股权。 2.通过公司间接持股 优点: 1)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向证监会申报公司员工拟上市公司公司员工有限责任公司拟上市公司公司员工合伙企业拟上市公司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员工持股公司股东出资额的方式解决。 2)相对于合伙企业,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更健全,未来政策风险较小。 缺点: 1) 税负最高:不考虑税收筹划,股权转让税负43.39%,分红税负20%,比员工直接持股和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税负都高。但是,如果有合理的税收筹划,实际税 负可能会低于员工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方式,理论上股权转让实际税负区间为5.65%~43.39%,分红实际税负区间为0~20%。 2)由于是通过公司转让限售股,所有股东只能同步转让股权;3.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 优点: 1) 相对于员工个人持股,更容易将员工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且在公司需要股东做决策时操作更简便,大多数决议只需要普通合伙人做出即可。在上市之前还可规避因员工流动对公司层面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万一在向证监会申报材料之后过会之前发生员工辞职等情况,可通过调整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的方式解决。 2)相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优势,在转让限售股时,营业税及附加税为5.65%,员工缴纳5%~35%(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或20%的所得税(根据 不同地区政策而定),加上营业税及附加,合计税负为10.37%~38.67%(按个体工商户税率)或24.52%(部分地区)。但如果税收筹划合理,通过公司持股方式的实际税负可能低于合伙企业,且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纳税时间一般延后,而合伙企业的纳税时间较早。 3)由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若公司实际控制人担任唯一普通合伙人,可以少量的出资完全控制合伙企业。缺点: 1)由于是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所有合伙人只能同步转让股权; 2)如果按个体工商户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较高(35%); 3)目前国内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健全,实践中,不同地区关于先分后税的解释、纳税时点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来面临政策规范的风险。四、股权激励所需配套文件(以股权期权模式为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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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配协议甲方:投资方(公司),联系人: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乙方:,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 丙方:,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电子邮箱: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丙各发起人友好协商,就投资合作经营决定设立*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一、投资合作背景1.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XX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60%。1.2、甲方向乙、丙二方保证,甲方已经取得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和控制权。二、合作与投资2.1、合作方式三方共同建设、经营怀化伟大集团有限公司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共享利润。2.2、投资及比例2.2.1 投资由甲方全额投资,占公司的股权比例60%,占21%,占19%2.2.2三方应于20XX年 X月X日前在怀化注册相应的项目公司三、收益分配3.1 利润分配比例3.1.1 三方经营公司期间的收益分配以三方实际股份的比例予以分配。3.1.2 利润分配计算及时间3.1.2.1依照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所规定提取相应的公司运行费用等之后予以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3.1.2.2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三方均同意把公司前期投资按五年折旧支付给投资方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3.1.2.3 每一季度核算一次公司可分配利润并予以分配。四、转让投资或股权份额4.1不论三方是否作为股东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三方均不得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4.2 本协议生效之后,一方要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需提前15日通知其它合作方且取得其它合作方的书面同意,其它合作方有优先认购权。在其它合作方既不同意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也不认购所转让的投资或股权份额时,转让方可以向三方之外的他方转让投资或转让股权份额。五、股权变更登记5.1 当三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且项目费用支付完毕之后,依照附件《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方式以合作三方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登记。5.2 股权变更之后三方的持股比例与前期三方的股权比例一致。六、合作经营管理6.1 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三方另有约定的除外6.2 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管理、业务拓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配备及薪资等事项及其它重大问题由四方共同决定。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商讨规定。七、未尽事宜其它未尽事宜三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三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三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至XX市人民法院管辖裁决。八、本协议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及公司各执一份。甲方: 年 月 日乙方: 年 月 日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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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股权期权激励计划协议书(草案)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假设比率)%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假设条件)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假设条件)。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第 1 页 共 3 页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第八条行权价格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假设条件),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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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认购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 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持有深圳9351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下称公司股份)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一、公司股份的基本概况: 深圳9351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二、认购公司股份基本情况:1、认购股份标的:乙方认购甲方持有之公司股份。2、认购股份单位及价格:以1%股权为单位,每1%股权交纳股金____万元。3、认购量:_______ %股权。4、认购款:_______ 万元。备注:甲方每认购1%股权,须缴纳XX万元认购款。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必须在签字本认购合同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转至甲方所指定的银行账户。2、乙方签定本认购合同并缴纳认购款项后,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公司、项目相关资料和说明。3、乙方如未签订正式《股权认购合同》,乙方必须将所有资料退还甲方并应履行保密义务与责任,否则,甲方有权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四、甲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不签订《股权认购合同》或中途提出退股诉求的,甲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所缴纳的认购款。2、甲方有权对乙方泄密行为进行赔偿主张。五、认购款管理:1、乙方缴纳认购款后,甲方必须开具正式收据给乙方。2、甲方必须在认购合同解除后七个工作日内等额退还乙方所缴纳的认购款。3、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认购合同》后,认购款自动转变为投资款,其管理遵循《股权认购合同》相应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七、其他约定事项:1、对本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双方共同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任何单方终止、改变协议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行为。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议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内容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签订之前,所协商的任何协议内容与本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为准。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2015年月日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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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NJ高新区号 大厦8楼邮编: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邮编:518040法定代表人: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一、合作目的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二、合作方式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11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英文名称为:NJ CDF- SND Venture Capital L.P..注册地 :中国··NJ高新区。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 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22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发布和跟踪提供服务。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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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变更程序及操作流程公司股权变更的,应当自股权正式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程序 依次签署及准备以下法律文件: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主要内容:因股东变更涉及到的其他有变动的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组织机构人员的变更等),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3-13人),监事会成员(3人以上),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聘任公司总经理;提交监事会决议,选举监事会主席,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提交股东会决议,按章程规定委派或选举产生执行董事(1人)、监事(1-2人),聘任总经理,并应载明对上述人员经审查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的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6、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修正案须写明修改后完整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7、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是企业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由单位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8、《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盖章)。 9、如组织机构有变动,视情况提交《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10、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1、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2、原营业执照正副本。操作流程1、资料准备齐全:(1)旧的公司章程 (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为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见下)2、资料填写完整,其资料包括:(1)变更申请书 (签字和盖公章)(2)出资人情况表 (需要盖公章)(3)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 (新股东签字) (4)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 (新股东签字)(5)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原股东签字)(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7)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8)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9)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3、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领取营业执照(领取执照时带好变更费用)。4、之后去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时需要带上的材料: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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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股权纠纷案例 一、本案当事人简介原告:IECH公司(民营企业)被告:YIZ公司第三人:H (自然人,持有被告YIZ公司2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T(自然人,持有被告YIZ公司3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YRO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YIZ公司40%股份的股东)第三人:IZ公司(国有企业,持有被告YIZ公司10%股份的股东)二、案件起因被告YIZ公司于2004年设立,主营某品牌汽车的销售、租赁、维修等,股东为自然人H、自然人T、YRO公司、IZ公司,法定代表人由IZ公司委派。YIZ公司成立后的最初几年里,因市场环境较好,加上股东之间的通力合作,公司运营良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是,自2010年始,因汽车销售行业市场竞争加剧,股东之间也因发展理念不同逐渐产生矛盾,致使YIZ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下滑。为解决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H、股东T曾共同多次与另外的两个国有公司法人股东协商,希望向其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是,因股权转让价款各方未能达成一致,致协商未果。2012年9月,YIZ公司的股东H、股东T与原告IECH公司协商股权转让事宜,并形成一致意见。2012年10月,H、T将其拟向IECH公司转让股权的事项委托律师书面通知了YIZ公司的其他股东(即YRO公司、IZ公司),以征求YRO公司、IZ公司的同意。但YRO公司、IZ公司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予答复。2012年11月,H、T分别向YIZ公司致函,将拟与IECH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事宜通知YIZ公司,并要求YIZ公司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随后,H、T分别与IECH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二人将持有的YIZ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于IECH公司。协议签订后,IECH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向H、T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但是,在IECH公司、H、T与YIZ公司交涉,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YIZ公司拒不认可IECH公司的继受股东身份,拒绝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三、案件办理(一)接受委托2012年12月,IECH公司、H、T共同来到超群所,请求超群所就该三方主体与YIZ公司纠纷事宜提供法律服务。针对该案件的专业属性,超群所指派专研公司诉讼业务、且有丰富实战经验的公司部律师团队承办该案。(二)方案拟定超群所公司部律师团队在审查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听取委托人的相关陈述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研究,拟定了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两个诉讼方案。后经多次讨论,超群所律师主流意见认为,本案的核心,是H、T与IECH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IECH公司是否已通过继受方式取得了YIZ公司的股权,如果两个问题是确定的,则YIZ公司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则属于附随义务,不会存在争议。因此,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最终确定了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为案由的诉讼方案。(三)诉讼过程确定诉讼方案后,以YIZ公司为被告,所有股东为第三人,超群所代理原告IECH公司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IECH公司享有被告YIZ公司的股东资格,并判令被告YIZ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为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将第三人H持有被告的20%股权、第三人T持有被告的30%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法定义务。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YIZ公司辩称,第三人H、第三人T与原告IECH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须经所有股东同意,但是,公司的法人股东(即第三人YRO公司、第三人IZ公司)并不同意第三人H、第三人T与原告IECH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第三人YRO公司、第三人IZ公司与被告YIZ公司意见基本相同,并提出其是国有公司,如果受让第三人H、第三人T的股权,应经过评估程序,而不能按照第三人H、第三人T与原告IECH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价格进行。针对被告YIZ公司、第三人YRO公司、第三人IZ公司的答辩,超群所律师代理原告IECH公司、第三人H、第三人T向法庭提出如下意见:首先,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无论第三人YRO公司、第三人IZ公司是在收到股权转让通知后三十日内未答复,还是答复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的,两种情形均发生法定的视为其同意的法律效力。故原告受让第三人H、第三人T的股权事宜,已获得被告公司全体股东的同意,符合被告《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原告受让第三人H、第三人T的股权合法有效,且原告已按约向第三人H、第三人T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已通过继受方式依法取得被告YIZ公司的股权。其次,原告与第三人H、第三人T作为股权转让的交易双方主体,一方为民营企业,一方为自然人,关于股权转让的价格,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只要双方达成合意,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属合法有效,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其他股东即第三人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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